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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2种情形*农民工工资维护公平正义,14家企业入失信黑名单

富商网络转载

       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人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多措并举,全面加强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去年以来,建立实施了*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工资*失*人单位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工资*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为此,2017年9月,我部专门制定印发了《*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我部又与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对严重*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各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近期,我们在各地提供情况的基础上,梳理了第一批*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14家*企业和6名*人员,今天在此将这些*企业和个人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按照暂行办法和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还将推送至国家*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使他们在全国范围内“一处*、处处受限”,提高失信*成本。通过施行“黑名单”管理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对*工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更好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2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1.克扣、无故*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该数额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

       2.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列入*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办法》还规定“将劳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工资‘黑名单’”。

       2018年第一批*农民工工资14家企业“黑名单”:
       1.石家庄佐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2.大石桥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3.佳木斯华中彩钢板有限公司;
       4.天长市华富仪表有限公司;
       5.福建省龙涛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6.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广州缔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河南建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豫北分公司;
       9.新乡市金唐置业有限公司;
       10.佛山市南海区啟达鞋厂;
       11.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重庆鹏万钢结构有限公司;
       13.重庆云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4.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


(图文无关)

       按照《办法》规定,对符合列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列入决定,并依法履行公示程序,同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办法》施行以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依法开展*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认定工作,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行跨部门联合惩戒。近期,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按照规定,向我部报送了今年以来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我部对各地报送的“黑名单”进行了梳理,确定了首批向全国*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黑名单”。
       关于下一步“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开展,刚才,邱小平副部长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认真组织实施,使这项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充分发挥“黑名单”管理在治欠保支工作中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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